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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南江县第十届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02-23 08:27 浏览量:9082

政协南江县第十届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经县政协十届二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巴中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南江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委员组、政协乡()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动南江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委员组、政协乡()工作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县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南江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县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加强与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委员组、乡()工委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一)加强与市政协提案委的联系,开展协同互动,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兄弟县()提案委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条提案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县政协会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县政协各专委会和乡()工委可以本专委会和乡()工委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地方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使用统一印刷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乡()工委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做到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并逐步推行使用电子文稿。

 

第十三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提案统计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一)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由大会提案组初审后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定;

 

(二)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三)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提案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定,作为政协建议案,送县委或县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内容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由县委办公室归口交办;内容属政府职权范围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归口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建议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承办提案的县委、县政府、县政协有关部门,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领导重视,制度健全,程序严格,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办理或不予采纳的,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全体会议期间提案五个月内、平时提案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办理并作答复,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办理单位公章;

 

(三)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和联署人;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乡()工委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县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和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整理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政协提案委反馈办理意见;

 

(六)承办单位应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积极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及时重新研究办理;

 

(七)办理党派、团体、政协专委会、乡()工委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乡()工委的意见;

 

(八)提案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以书面报告送县政协提案委。

 

第二十条送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办理的建议案,提请县委、县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办理结果向县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通报。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提案的督办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统筹协调,县政协各专委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等问题的提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政协主席会议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提案承办单位共同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的办理,采用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或提请县委、县政府领导领衔督办,提案委员会、政协其他专委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督办,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四条对于党派、人民团体、县政协专委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提出督办建议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审定;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通过《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政协提案委应当及时催办,并定期通报办复情况。

 

第二十六条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汇报。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提案办理质量评估体系,每年县政协选择提案数量较多、反映问题较集中、委员关注度较高的提案办理单位,进行提案办理民主评议,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提高提案人与人民群众对提案办理的满意度。每年第四季度,由县人民政府向县政协常委会会议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于下次政协全体会议上书面通报上次全体会议以来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提案工作者、先进承办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县政协联合表彰。

 

第二十九条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条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一条优秀提案、先进提案工作者、先进承办单位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提案、先进提案工作者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政协提案委共同推荐,推荐结果报请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审定。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县政协提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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